社團法人中華開放教育聯盟章程

104年 10月30日第一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104年11月30日報奉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40088346號函核淮備查
106年 12月1日第一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
107年 6月26日第二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110年 9月30日第三屆第3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聯盟名稱為社團法人中華開放教育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英文譯名為 Chinese Open Education Consortium (COEC)。

第 二 條 本聯盟依法設立為非營利之社會團體,目的在於推動開放教育。

第 三 條 本聯盟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聯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 五 條 本聯盟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推動開放教育及 MOOCs課程。

二、提供會員之間互助,解決開放教育相關問題之管道。

三、提供會員之間開放教育及 MOOCs 課程之交換管道。

四、服務非會員之學校及機構了解開放教育。

五、協助會員之開放教育課程與國際接軌。

六、參與及主辦開放教育相關之學術活動。

第 六 條 本聯盟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又本聯盟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聯盟由學校會員及機構會員組成,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學校會員:凡認同本聯盟宗旨,同意推動開放教育及MOOCs相關 活動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為學校會員。

二、機構會員:凡認同本聯盟宗旨,同意推動開放教育及MOOCs相關活動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為機構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之權利均 為等值之一權。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二、優先享有本聯盟提供各項之服務。

三、提案申請本聯盟提供服務。

第 九 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會員有遵守本聯盟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連續兩年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二、參加及協助本聯盟推展各項活動及業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得以書面向本聯盟提出申請。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聯盟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之金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八、議決本聯盟之解散。

第十四條 本聯盟置理事九人及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監事時,依得票多寡之次序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推薦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聯盟,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聯盟例行事務之處理。

二、理事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三、會務督導。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職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聯盟得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聯盟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秘書長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分層負責事項暨待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聯盟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應事先通知秘書長。每一會員以代理一會員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會員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章程之變更以出席會員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聯盟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解散。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基金及其孳息。

三、補助收入。

四、捐款。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會員應繳會費,其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一條 本聯盟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年度工作計畫、預決算事宜:

一、本聯盟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二、本聯盟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書及決算書等資料勾稽查核,同時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三條 本聯盟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對各會員之通知或要求應送達入會申請書中所列之聯絡人,若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會員。聯絡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十日內,通知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理事會提案,由會員大會決議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104年10月3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經內政部104年12月23日台內團字第1040088346號函准予備查。